1、關于修改招標文件需要延長15天的規定:
《招標投標法》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,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。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。
2、關于投標文件密封的要求:
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》(七部委27號令)、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》(七部委30號令)均規定: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,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。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,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,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。而《招標投標法》及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也都規定了招標人不得接收未經密封的投標文件。
3、簽字蓋章的規定: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:
(一)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;
這個規定的本意是,投標文件既沒有蓋章、也沒有簽字的投標文件,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。但是由于理解的問題,導致很多人都以為必須是簽字、蓋章都得有,缺一不可。本來是為了減少投標人工作的規定,又一次演變成了廢標的利器。
4、投標有效期的設定: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。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。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》對本條的解釋:本條是關于投標有效期的規定。投標有效期是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。投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向招標人發出的要約,根據《合同法》有關承諾期限的規定,投標有效期為招標人對投標人發出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期限,也是投標人就其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關義務的期限。這條其實還是為了保護投標人權益的。
5、大小寫的要求:
招標文件在報價要求里經常要求同時填寫大寫報價和小寫報價,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》(七部委12號令)中規定: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,以大寫金額為準。